欧盟公布多种能源相关产品的环保设计措施
2015-08-14

 

    欧盟《官方公报》刊登3项欧洲委员会法例,以实施与局部空间供热器、固体燃料局部空间供热器以及固体燃料锅炉有关的环保设计措施。较早前,在2015年7月8日,欧盟还刊登了另一项欧委会法规,以实施与冷藏柜及其他产品有关的环保设计措施。

    上述法规都是在欧盟第2009/125/EC号指令的框架内通过。后者规定,欧洲委员会须为能源相关产品订立环保设计要求。这些产品在销售和贸易中占有可观比重,对环境影响甚大。
 
    欧洲委员会第2015/1188号法规与使用气体或液体燃料及电力的局部空间供热器有关,涵盖额定热输出不大于50千瓦的局部空间供热器,以及额定热输出不大于120千瓦的商用局部空间供热器。法规不适用于注明只在户外使用的局部空间供热器,以及空气加热产品。

    针对局部空间供热器的具体环保设计要求,载于第2015/1188号法规附件II。2018年1月1日起,生产商即须确保产品符合要求。这些要求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与环保设计有关,另一类与保护环境有关。其中包括针对季节性空间供热能源效益的具体环保设计要求、针对气体或液体燃料局部空间供热器的氮氧化物排放量的具体环保设计要求,以及产品资料要求等。2018年1月1日起,供安装者及最终使用者参考的使用说明书,以及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与进口商的免费登入网站,必须包含多项指定资料,详情载于附件 II。

    法规提供过渡期,2018年1月1日前,成员国仍可允许符合现行国家法规(关于季节性空间供热能源效益及氮氧化物的法规)的局部空间供热器在市场出售。
 
    欧洲委员会第2015/1185号法规与固体燃料局部空间供热器有关。这类产品使用生物质或化石等固体燃料,额定热输出不大于50千瓦。 不过,使用非木质生物质燃料的供热器,据称具有特别的技术特点,因此不受这项规例管制。法规亦不适用于列明仅供户外使用的供热器,以及空气加热产品,详情载于法规第1条。法规第2条列出各项定义。

    针对固体燃料局部空间供热器的环保设计要求,载于附件II。2022年1月1日起,这类供热器即须符合该等要求。附件II涵盖针对季节性空间供热能源效益的具体环保设计要求、针对排放量的具体环保设计要求,以及产品资料要求等。法规第 8条列明过渡期,2022年 1月1日前,成员国仍可允许符合现行国家法规(关于季节性空间供热能源效益、粒子排放、有机气体复合物排放、一氧化碳排放及氮氧化物排放的法例)的局部空间供热器在市场出售。
 
    欧洲委员会第2015/1189号法规列出关于固体燃料锅炉的环保设计要求。这类锅炉并不包括专为提供热饮用水或卫生用水而产热的锅炉。规例第1条列出其他不受该法规管制的产品,第2条提供多项定义,第3 条指出针对固体燃料锅炉的环保设计要求载于附件II。受该法规管制的锅炉,须于2020年1月1日前符合附件 II第1、2点提及的环保设计要求。第1点罗列各项环保设计要求,第2点则列举产品资料要求。

    2020年1月1日前,成员国仍可允许符合现行国家法规(关于季节性空间供热能源效益、粒子排放、有机气体复合物排放、一氧化碳排放及氮氧化物排放的法规)的固体燃料锅炉在市场出售。
 
    欧洲委员会第2015/1095号法规列出关于专业冷藏柜、风柜、冷凝装置及加工冷却装置的环保设计要求。法规第1条列出这项新执行措施的涵盖范畴,以及不在管制范围内的产品。主要使用非电力能源的专业冷藏柜、沙律柜、入墙式冷藏柜及冷冻箱等,不在该法规管制范围内。
 
    法规第3条列出有关产品制造商必须遵守的环保设计要求,以及遵守日期。附件II列出针对专业冷藏柜及风柜的环保设计要求;附件V 列出冷凝装置的环保设计要求;附件VII列出加工冷却装置的环保设计要求。遵守日期视乎不同产品类别而异,最早者为明年7月1日。

    关于上述4项法规,贸易商亦应注意以下数点:

    产品符合环保设计要求与否,将根据法规附件列举的方法去评估计算。以首3项法规而言,评估方法均载于附件III。
    所有生产商均须确保已为产品进行相关合格评估程序,以及拟备所需的技术文件,详情载于各法规的第4条。
    成员国的市场监察部门检查产品是否合格时,须依照各法规列明的核实程序。以欧委会第2015/1095号法规而言,核实程序载于附IX、X及XI。 
    欧委会将视乎技术发展,在指定年期后检讨各项法规,某些规定或会因此而收紧。

   上述4项法规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刊登该法规的日期后第20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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